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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超市运行管理补充规程》(第1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7 浏览:840

为加强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超市(以下简称网上超市)上架商品管理,维护网上超市规范有序运行,现对《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超市运行管理规程》作补充及修订如下:

一、商品信息发布

1、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

供应商如在商品的详情页面发布《中小企业声明函》,即代表该商品是由中小企业生产或制造,并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信息。该商品由系统进行“中小企业”标注,并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该商品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需公开展示接受监督,经巡检如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符、内容不实等情形,系统将按商品违规进行处理。

2、关于商品来源证明

供应商应当在商品详情中发布该商品的来源证明材料,即通过合法销售渠道、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的相关材料,可以是针对特定商品、品牌的经营授权、经销凭证、进货清单、合同、发票等。经巡检发现商品来源证明不合规的,系统将按商品违规进行处理。

3、关于电商平台链接

供应商应当在商品详情中发布该商品在主流大型电商网站(京东、天猫和苏宁)的自营同款商品链接,如该商品与电商平台链接存在品牌、型号、规格不一致的,将无法通过系统上架审核。

如该商品从未在以上电商平台上架销售,供应商应当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方分网的具体成交记录链接、合同链接或相关材料,包括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

二、商品违规处理细则

根据商品巡检结果,系统将针对商品信息、价格、质量问题,进行商品冻结、诚信扣分、协议冻结、供应商清退等处理,具体详见网站首页“云采易学栏目/平台规则/《网上超市商品违规处理细则》”。

本期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11月13日
(来源: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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