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咨询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4006-555-180
TOP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金钥匙”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及采购合同范本正式发布

发布时间:2023-11-03 浏览:1289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简介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是全国海关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厅级事业单位。1999年4月8日,中央编办批复成立“海关总署物资装备供应中心”,是中央国家机关首家部门集中采购机构;2005年10月23日,中央编办批复更名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2008年5月6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主要职责任务:参与制订海关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承担海关系统政府集中采购执行工作;承担海关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中国海关政府采购门户网站的管理维护工作;参与指导各海关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工作,参与组织全国海关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负责自身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按分工承担本单位组织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总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1年8月4日,经海关总署批准设立综合处(人事政工处)、财务处、监督管理处、采购项目一处、采购项目二处、招标评审处,其主要职责:

一、综合处(人事政工处)
1.负责综合管理制度建设;
2.负责公文处理、信息宣传、档案保密、会议组织、综合协调、对外联络、资产管理、行政后勤等工作;
3.承担党支部和工会、团支部等群团组织日常事务,负责对接巡视工作;
4.承担组织人事管理工作;
5.负责信息化建设,承担信息化系统、门户网站运行维护工作;
6.负责编制业务培训计划及组织实施;
7.承担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处
1.负责拟订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预决算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和财务监督检查;
3.承担日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4.负责管理各项资金、银行账户和各类票据;
5.负责统筹协调内外部审计工作;
6.配合开展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与质量评价;
7.承担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督管理处
1.负责采购业务制度建设;
2.负责采购项目分单指派,审核采购文件(含合同文本),抽取评审专家;
3.负责组织质疑处理及答复,配合投诉、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处理;
4.负责开展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与质量评价,风险研判与业务协调;
5.负责采购信息统计及分析、案例研究分析;
6.负责电子商城建设及职能管理;
7.负责内控管理,统筹协调财政部考核工作;
8.承担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采购项目一处
1.侧重承担货物类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
2.负责受理采购项目,审核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合同;
3.开展或协助采购项目合同签订;
4.负责电子商城准入、监控等运行管理;
5.组织协调取样抽检工作,参与重大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组织售后服务培训和技术交流;
6.负责收集整理采购档案及资料;
7.配合质疑处理及答复、投诉处理等;
8.承担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采购项目二处
1.侧重承担服务类、工程类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
2.负责受理采购项目,审核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合同;
3.开展或协助采购项目合同签订;
4.参与重大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组织售后服务培训和技术交流;
5.负责收集整理采购档案及资料;
6.配合质疑处理及答复、投诉处理等;
7.承担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招标评审处
1.承担采购项目的招标、评审组织工作;
2.负责发布采购项目公告,起草采购结果确认文件,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3.负责采购项目评审现场的组织管理,开展资格性审查,记录评审过程中重要事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并分析、反馈;
4.配合质疑处理及答复、投诉处理等;
5.承担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金钥匙”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金钥匙”网上商城(以下简称“商城”)运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升集中采购目录外、多频次小额零星采购活动的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海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各海关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通过商城向采购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包括生产产品的厂商及经销商、服务提供者。其中,“厂商”指产品的直接生产者;“经销商”指与厂商签署代理销售协议、从厂商处组织货源进行销售者;“服务提供者”指直接承担服务者。
第三条 商城相关方的采购活动,应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合法便捷、讲求绩效原则,有利于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入商城的产品应符合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等要求。
第四条 商城应当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 供应商及产品管理
第五条 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集采目录、海关部门集采目录和采购人采购需求情况,提出纳入商城交易的产品品目、配置标准、供应商入围和评审办法,报送财务司审批同意后,发布供应商征集文件。
拟参与商城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应参加采购中心组织的公开征集,采购中心根据征集文件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确定入围的供应商并签署《海关金钥匙网上商城XXX采购项目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后,行使上架产品、报价和交易权利。
第六条 入围商城的供应商应根据商城规则和框架协议要求,自行录入和维护产品信息,包括并不限于视频、图像、文本、技术参数、服务承诺等,供应商对录入产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采购中心审核通过的产品进入商城商品库并具备交易功能。
产品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的,应按新产品申请上架程序办理,原产品做下架处理。
第七条 供应商为厂商的,可指定不超过10家的经销商。采购中心发现经销商在资信资质、合同履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有权要求厂商撤换经销商。经销商从厂商维护的产品库里选择所要销售的产品,填写供货地区、库存、价格等信息,经销商报价即视同承诺可向采购人提供完全符合技术参数和服务标准的同型号产品。
第八条 供应商申请退出商城的,必须报送采购中心审核,采购中心核实其历史交易各方权益无争议后方可退出商城,相关产品做下架处理。其中,经销商申请退出的,必须先征得厂商同意。
第三章 采购模式
第九条 商城采购模式包括直购、比价和反拍。
直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产品和供应商,并下达采购订单的采购模式。
比价是指采购人选择三个不同品牌的产品,发起竞价需求,由所选择产品下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竞价时间截止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的采购模式。比价过程中,采购人须在系统根据核心参数筛选的产品中确定比价产品,核心参数至少为一个,且报价保密。
反拍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一款产品后,发起反拍需求,由该款产品下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反拍过程中报价可见,反拍截止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的采购模式。
具体《采购人操作手册》将发布在海关“金钥匙”网上商城,供采购人下载使用。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产品,单笔订单金额不足50万元的,可在直购、比价或反拍模式下任选一种进行采购;单笔订单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应通过比价或反拍模式采购。采购人每年度采购同一品目产品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含)。
第十一条 直购模式下,采购人可直接点选供应商的报价产品,被选择的供应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订单。
第十二条 比价模式下,采购人应确定核心参数,根据预算填写拟采购产品的价格区间、供货周期、付款周期等相关要求,发起比价。
第十三条 反拍模式下,采购人应根据预算填写拟采购产品的价格区间、供货周期、付款周期等相关要求,发起反拍。
第十四条 比价或反拍需求发出后,供应商应答前,采购人可以修改、取消比价需求。供应商已经应答的,比价或反拍需求不得修改、取消。确需修改、取消的,应与响应供应商友好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比价或反拍模式下,给予供应商的报价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最长不得超过72小时。比价、反拍期间,供应商均可多次报价,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
第十六条 比价或反拍时间截止后已报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的,报价最低的成交;不足3家的,该项目终止采购活动。最低价有多家供应商的,最早报出该价格的成交。
第十七条 特殊情形下,单笔订单金额大于50万元,采用比价、反拍模式失败,无法实现采购的,采购人可向采购中心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后采用直购模式。
第十八条 比价模式下采购人选择的产品,视同采购人认可不同品牌产品均满足采购需求。经供应商确认订单后,采购人不得以成交产品不符合需求为由取消订单。
供应商参与报价,视同其承诺能够以该价格按时提供同型号正版原厂产品和不低于比价需求的服务。比价结果公示后成交供应商应于72小时内确认订单。
第十九条 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具有唯一编号的电子订货单,作为采购凭证。《海关金钥匙网上商城XXX采购项
目采购合同》须使用统一的采购合同文本,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均不得擅自改变统一合同文本中的实质性条款。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与电子订货单一致。
第四章 履约评价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要求对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
第二十一条 订单完成后,采购人可对成交供应商就产品质量、服务态度、到货速度等方面进行评价;成交供应商可对采购人就签收及时性、付款及时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可随时发起“争议”。“争议”相对方应当及时解决问题,如“争议”在10个工作日内得到有效解决,则提出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争议”结束;如“争议”在10个工作日内未得到有效解决,则采购中心介入协调解决,“争议”双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监测预警
第二十三条 商城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牵头组织。针对采购中心发出的各类预警事项,采购人、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做好书面解释工作。确实属于违规行为的,应积极开展整改。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采购中心将向采购人发出预警:
(一)采购人6个月内通过直购方式采购同一品目产品累计超过50万元的;
(二)采购人1年内采购同一品目产品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三)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比价、反拍中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的;
(四)采购中心认定的应当向采购人预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采购中心将向供应商发出预警:
(一)供应商报价高于其在其他电商平台的报价的;
(二)供应商报价超出主流电商平台同样产品报价20%(含)以上的;
(三)同样产品供应商报价超出商城其他供应商报价10%(含)以上的;
(四)连续6个月未参与所售产品比价和反拍的(期间所售产品比价、反拍采购事项少于3次的除外);
(五)采购中心认定的应当向供应商预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采购中心将暂停其商城交易资格6个月并予以公示:
(一)供应商3次以上未及时确认订单的;
(二)没有在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三)违反《框架协议》相关约定的;
(四)采购中心处理“争议”时,未配合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销售记录、成交合同等证明材料的;
(五)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产品上架承诺标准的;
(六)没有按照承诺的供货价格或折扣供货的;
(七)接到采购人3次以上对供应商在产品质量、服务等方面投诉,且情况查实的;
(八)采购中心认定的应当暂停供应商交易资格的其他情形。
因厂商原因导致经销商服务不到位或不能按约定供货的,对厂商适用第一款规定暂停交易资格。
供应商被暂停商城交易资格后,应就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整改,暂停期满且完成问题整改经采购中心审核后,方可恢复商城交易资格。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将暂停其商城交易资格3年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采购中心将报请财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一)提供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谋取入围的;
(三)与其它供应商串通,谋取成交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关金钥匙网上商城XXX采购项目采购合同(范本)
需方:
供方:
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并严格遵循海关采购中心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征集文件等,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产地

图片

二、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
供方于 年 月 日前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
需方指定货物交接地点:
需方指定的收货人:
三、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等事项按照下列约定
(一)不需开机运行即可进行验收的货物
1.验收标准:同时符合下列两项要求方为合格
(1)产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等与合同相符;
(2)具备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应当随箱的技术资料以及需方要求的文件资料。
2.验收方式:双方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1)供方送货的,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共同签署《验收单》;
(2)通过邮递方式送货的,需方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为供方出具《验收单》。如需方在收到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未向供方出具《验收单》,也未对货物提出异议,次日起视为供方交货;
(3)《验收单》仅作为需方收到合同规定的货物,并不代表对该货物质量验收合格,如需方出具《验收单》后发现供方货物存在质量等缺陷,有权继续向供方索赔。
(二)需要开机运行方可进行验收的货物
需方收到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由双方授权代表进行现场开机调试并当场验收,或者根据合同规定由需方或者双方聘请的检验机构、检验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单》。双方签署《验收单》后,若需方经进一步检验或在使用中发现货物存在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缺陷,有权要求供方立即以合格产品予以更换。
(三)货物验收不合格的,供方应当尽快更换,因此超过供货期限的按违约处理。
四、质量标准及保修
(一)供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皆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正品合格产品,且承诺为需方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且若该货物在响应货物生产厂商中国总部对外公众网站上具有标准配置和服务的,供方为需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或高于其标准。
(二)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货物保修期为年,保修期限从需方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日起算。若本处填写的数据与响应货物生产厂商在框架协议入围时所承诺的产品规格参数不一致的,以其中服务年限更长或服务标准更高者为准。若供方承诺免费提供更高标准的保修服务或增值服务的,可另附页填写。
(三)由于供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而造成货物不得不停止使用,货物保修期应依照停止使用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如有需要,供方应当按照需方的要求提供备用产品,如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供方应负责赔偿。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采用需方直接支付方式的应当在验收合格并由双方签署《验收单》后7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采用财政集中支付方式的应当遵从财政部规定付款。
供应商开户行名称:
账号:
其它:1.供方在收到需方每一批付款的同时,应向需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商业发票。2.如供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责任向需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需方在书面通知供方后,有权从上述付款中扣除该等额款项。
六、违约责任
(一)如供方延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 %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的,供方应当继续赔偿。
(二)如因供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供方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供方应负责更换或修理,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并向需方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若因软件或硬件缺陷导致需方损失或导致第
0
该内容对我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