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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供应商资格入围备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08 浏览:479
为更好的服务采购当事人,提高供应商备案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现发布新版电子卖场供应商资格入围备案公告。供应商按以下要求进行入围备案:

一、备案方式及提交备案文件

(一)备案供应商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进行注册、领取CA数字证书(USBKey)及电子签章制章,具体流程详见附件。

(二)电子卖场采用电子化网上备案方式形式,参与备案的供应商须登录https://gcycloud.cn/gpmall-main-web/index?regionguid=20进行备案。

(三)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备案操作手册、备案文件模板、品目列表及系统对接标准详见附件。

(四)已通过备案的电子卖场入围供应商无需再次提交备案。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备案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

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提交备案文件前两年任意一年度的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扫描件。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书面声明。

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书面声明。

4.备案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备案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电子卖场入围分为数据接口对接和入驻两种方式。

采用数据接口对接方式入围电子卖场的,供应商须为电子商务平台主办单位或其唯一授权的代理商,提供有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明或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且业务种类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或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如电子商务平台主办单位参与备案,不得授权其它代理商参与备案,如非电子商务平台主办单位参与备案,须额外提供电子商务平台主办单位出具的唯一授权文件。

采用入驻方式入围电子卖场的无需具备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备案材料。

(三)不接受联合体参加备案。

(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入围电子卖场。

(五)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备案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加入围备案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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